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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評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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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單位發展,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依據國際慣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以下簡稱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及其他營利組織,均可依據本標準申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單位信用級別評定。
         本標準所稱單位,泛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各類組織,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分支機構等。
       本標準所稱信用評級單位,是指通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信用評級的各類單位。
       第三條 單位信用級別的評定遵循公開、公正、客觀、中立、動態、被動的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信用級別,是廣義的信用級別,是指單位的主觀信用級別,即:單位誠信的主觀意愿程度。
       本標準不對單位的客觀履約能力進行評價,也不對單位的信用管理能力進行評價,它僅僅關注單位履約的意愿,并被動地、忠實地記錄單位履約的結果。
         本標準對單位評級前的歷史信用表現僅做有限關注。
         本標準主要關注單位評級后的信用表現,并被動地、忠實地、動態地向社會反映。
       第五條 組織創建符合本標準的計算機軟件系統,由該系統保證信用級別評定與管理的客觀性、制度性,減少主觀性與人為性。
         信用級別的動態變化記錄在單位的信用檔案中。
       第六條 組織為信用評級單位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單位信用檔案管理標準》建立信用檔案,并從建檔第二日起按日增加信用積分1分。
       第七條 單位于申請評級前應按規定繳納信用評級費用,評級后應按年度繳納信用管理費用。
         無論信用評級結果和級別調整結果是否符合單位的意愿,評級費用與年度的信用管理費用均不退還。
       第八條 組織按年度為信用評級單位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年度內信用級別提升的單位,可申請領取新的信用等級證書。
       第九條 單位初次獲得信用級別或提高信用級別時,應在報刊或其它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須經組織審閱,并將公告后的報刊或音像資料向組織備案
       
       第二章 信用評級程序
       第十條 信用評級程序
       第一步,提出評級申請,申請單位成立評級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工作代表。
       第二步,信用執業人員調查核實申請單位的真實性、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身份資料的真實性;調查核實利益關系人信用證明來源的真實性。
       第三步,咨詢。信用執業人員對申請單位提供咨詢與輔導,幫助申請單位按本標準第三章所述評級標準建設制度和準備資料。
       第四步,初步評定。負責評級的信用機構和信用執業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評定,通過初審的,發布初審公告,為申請單位建立信用檔案,進入試運行期;未通過初審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確定下次初審時間。
       第五步,試運行。試運行期一般不低于30日。
       第六步,綜合信用評定。負責評級的信用機構和信用執業人員結合試運行的情況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標準第三章所述評定標準進行綜合評定,同時評定出申請單位的信用級別。
       第七步,根據綜合信用評定的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符合條件的,頒發證書并公告。
       2.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整改意見,并確定下次綜合評定日期。

       第三章 信用評級標準
       第一節 基本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真實合法,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身份資料真實。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提供了二個利益關系人開具的證明申請單位誠信的書面證明。并且,經調查核實,書面證明的來源是真實的。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及決策層具有信用理念。
       符合第十四條要求,視同達到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十四條 簽訂《誠信承諾書》,書面做出遵守法律、法規、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的誠信承諾。
       第十五條 設立了信用管理部門,并專設一個投訴建議電話,該部門的職責一般可包括:
       1.處理客戶對產品質量、服務的投訴與爭議;
       2.接收客戶、內部員工及社會其他人士對本單位的批評、意見、建議,并定期向總經理或董事長或董事會匯報;
       3.確定對客戶的賒銷額度和還款期限;
       4.審核合同和具有廣告宣傳性質資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對履行風險發表意見;
       5.追討各類應收賬款;
       6.建立與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協調和監督信用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如果申請單位尚未有專職的持有國際信用執業證的專業信用管理人員,應與信用機構簽訂信用顧問協議,由信用機構為其解決信用爭議提供咨詢服務。
       信用管理部門直接對最高決策層或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經理人負責。
       第十六條 建立積極補救制度。信用評級單位因故不能履行承諾時,應積極補救,盡可能使利益關系人損失最低,爭取利益關系人的諒解與支持。
       第十七條 建立積極配合調查制度。為維護全體信用評級單位的榮譽,對被投訴或涉嫌違約的信用評級單位,組織可以對失信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調查,被調查的信用評級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等,否則視同違規或違約。
       第十八條 建立外部信用制度、投訴建議信息快速反饋制度、危機處理制度。信用評級單位應向客戶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發送由組織簽署的信用監督卡,通過信用監督卡明確告知利益關系人:如何投訴及解決爭議;如何提出意見和建議;信用評級單位失信違約后應承擔的責任。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由信用評級單位設計,報經組織批準和備案后,信用評級單位自行印制。
       信用監督卡的發送方式應報組織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或發送方式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前報請組織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單位已通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初審)信用評級,信用檔案查詢請登錄:www.*****網;
       ②如果您認為該單位有什么問題或對該單位有什么建議,請撥打該單位投訴建議電話***;
       ③如果您認為該單位處理結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權益,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進行公開投訴;也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永久曝光標準》,將失信違約事實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永久曝光。(本條具體內容根據誠信承諾和保留條款制定。);
       ④公開投訴的程序與方法;
       ⑤永久曝光的程序與方法;
       ⑥異議處理的程序與方法;
       ⑦濫用公開投訴權、永久曝光權、異議權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全體工作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全體工作人員的信用級別應在B級以上(含B級)。
       第二十條 積極建設誠信文化,確保信用管理體系的自覺運行。
       第二節 信用級別與級別符號
       第二十一條 單位信用級別分為A、B、C、D四個級別,其中A、B、C前三個級別是按單位誠信承諾的程度評定的,D級為警示級別,是因失信而從前三個級別降低到該級別,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個級別又按信用積分和信用記錄分為三檔子級別,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D級別按降級前的級別分為DA、DB、DC。
       信用級別根據單位的信用記錄與信用積分的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信用級別符號使用英文字母 “A”與“AA”與“AAA”符號,分別反映單位信用等級。 
     
       第五章 信用評級標準
       第一節 基本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真實合法,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身份資料真實。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提供了二個利益關系人開具的證明申請單位誠信的書面證明。并且,經調查核實,書面證明的來源是真實的。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及決策層具有信用理念。
       符合第十四條要求,視同達到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十四條 簽訂《誠信承諾書》,書面做出遵守法律、法規、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的誠信承諾。
       第十五條 設立了信用管理部門,并專設一個投訴建議電話,該部門的職責一般可包括:
       1.處理客戶對產品質量、服務的投訴與爭議;
       2.接收客戶、內部員工及社會其他人士對本單位的批評、意見、建議,并定期向總經理或董事長或董事會匯報;
       3.確定對客戶的賒銷額度和還款期限;
       4.審核合同和具有廣告宣傳性質資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對履行風險發表意見;
       5.追討各類應收賬款;
       6.建立與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協調和監督信用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如果申請單位尚未有專職的持有國際信用執業證的專業信用管理人員,應與信用機構簽訂信用顧問協議,由信用機構為其解決信用爭議提供咨詢服務。
       信用管理部門直接對最高決策層或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經理人負責。
       第十六條 建立積極補救制度。信用評級單位因故不能履行承諾時,應積極補救,盡可能使利益關系人損失最低,爭取利益關系人的諒解與支持。
       第十七條 建立積極配合調查制度。為維護全體信用評級單位的榮譽,對被投訴或涉嫌違約的信用評級單位,組織可以對失信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調查,被調查的信用評級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等,否則視同違規或違約。
       第十八條 建立外部信用制度、投訴建議信息快速反饋制度、危機處理制度。信用評級單位應向客戶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發送由組織簽署的信用監督卡,通過信用監督卡明確告知利益關系人:如何投訴及解決爭議;如何提出意見和建議;信用評級單位失信違約后應承擔的責任。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由信用評級單位設計,報經組織批準和備案后,信用評級單位自行印制。
       信用監督卡的發送方式應報組織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或發送方式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前報請組織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單位已通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初審)信用評級,信用檔案查詢請登錄:www.*****網;
       ②如果您認為該單位有什么問題或對該單位有什么建議,請撥打該單位投訴建議電話***;
       ③如果您認為該單位處理結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權益,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進行公開投訴;也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永久曝光標準》,將失信違約事實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永久曝光。(本條具體內容根據誠信承諾和保留條款制定。);
       ④公開投訴的程序與方法;
       ⑤永久曝光的程序與方法;
       ⑥異議處理的程序與方法;
       ⑦濫用公開投訴權、永久曝光權、異議權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全體工作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全體工作人員的信用級別應在B級以上(含B級)。
       第二十條 積極建設誠信文化,確保信用管理體系的自覺運行。
       第二節 信用級別與級別符號
       第二十一條 單位信用級別分為A、B、C、D四個級別,其中A、B、C前三個級別是按單位誠信承諾的程度評定的,D級為警示級別,是因失信而從前三個級別降低到該級別,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個級別又按信用積分和信用記錄分為三檔子級別,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D級別按降級前的級別分為DA、DB、DC。
       信用級別根據單位的信用記錄與信用積分的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信用級別符號使用英文字母 “A”與“AA”與“AAA”符號,分別反映單位信用等級。
       第三節 信用級別評定與升降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章第一節基本標準的申請單位,根據其在《誠信承諾書》提出保留的個數和失信記錄的個數,確定其信用級別,具體如下:
       第一,A級。在誠信承諾中未提出保留條款的,初始評定為A級。取消誠信承諾中的保留條款的,級別提升為A級。
       評定為A級的單位,信用積分小于360分時,為A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AA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AAA。當信用積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時,相應降低信用級別。當信用積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內發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為時,信用級別降低為DA級。
       第二,B級。誠信承諾中,提出一條責任保留時,初始評定為B級。減少或增加誠信承諾中的保留條款至一條的,級別提升或增加為B級。
       評定為B級的單位,信用積分小于360分時,信用級別為B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BB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BBB級。當信用積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時,相應降低信用級別。當信用積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內發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為時,信用級別降低為DB級。
       第三,C級。誠信承諾中,提出兩條以上(含兩條)責任保留時,初始評定為C級。增加誠信承諾中的保留條款至兩條以上(含兩條)的,級別降低為C級。
       評定為C級的單位,信用積分小于360分時,信用級別為C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CC級;信用積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時,信用級別升為CCC級。當信用積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時,相應降低信用級別。當信用積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內發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為時,信用級別降低為DC級。
       第四,D級。已確定信用級別的單位,在信用積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內發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為時,信用級別下降為D級,原級別為A級的,下降為DA級;原級別為B級的,下降為DB級;原級別為C級的,下降為DC級。

       第六章 失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開投訴。信用評級單位失信或違約后,另一方有權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進行公開投訴。
       第二十五條 永久曝光。信用評級單位失信或違約后,另一方有權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將失信違約事實永久曝光。信用評級單位被曝光后,其信用檔案和黑名單信息將被永久保存,所有記錄(除聯系方式外)都對公眾開放查詢。
       第二十六條 聯合曝光。對違約或違規的性質、情節嚴重的信用評級單位,由組織聯同報紙等媒體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聯合曝光標準》聯合曝光。
       第二十七條 未按規定印制和發送信用監督卡的,給予公開警告、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在信用評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為重大失信行為,將給予公開警告、永久曝光、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徹底曝光。為了防止個別單位和個人通過變換機構名稱逃避信用懲罰,影響信用評級單位的整體信譽,所以:信用評級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雖然是保密的,但是如果該單位被黑名單曝光,該部分信息將成為黑名單信息的查詢關鍵字。 
       第三十條 扣罰信用積分。每被公開投訴一次扣2分,黑名單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積極補救的扣180分,積極補救后對方沒有受實質損失的扣100分;濫用曝光權、濫用異議權、騙取信用積分或不按約定積極配合調查的以及其它嚴重的違約行為扣1080分;實施了其它違約行為的按相關標準規定扣分。
       第三十一條 承擔因違約和違規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組織誠信基金將支持另一方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信用級別,并予以公告:
       1.屢次發生公開投訴事件并不積極補救的;
       2.一年內出現兩次黑名單曝光的;
       3.發生濫用曝光權事件的;
       4.發生重大失信事件,或發生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失信事件的;
       5.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6.不按規定繳費的。
       第三十三條 責令公開道歉。失信性質或情節嚴重的,組織可責令其向利益關系人公開道歉,道歉的內容、范圍、頻次由組織決定。
       第三十四條 對信用評級單位的信用懲罰,將同時適用于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

       第七章 保留、例外與免責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簽訂《誠信承諾書》時,可以對本標準的失信責任條款提出保留,但應同時提出保留時限,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評級過程中責任條款不受保留條款的約束。
       申請單位不能對全部責任條款提出保留。
       第三十六條 信用評級單位在被公開投訴后,將有七日的緩沖期,七日內信用評級單位無異議時,公開投訴記錄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對外公開;提出異議的,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爭議信息處理標準》處理。
       第三十七條 信用評級單位在被曝光時,將有七日的緩沖期,七日內被曝光單位未提出異議的,曝光信息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對外公開;提出異議的,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爭議信息處理標準》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理事單位在被公開投訴和曝光時,可以要求組織對投訴與曝光材料進行審查,組織認為必要的,可以委托信用機構對違約與失信事實的存在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曝光單位可以向組織提出曝光延期:
       1.曝光所依據的法院判決或其它文書明顯與國際通行法律原則或國際慣例不一致的;
       2.有證據證明曝光材料存在虛構或其它不真實嫌疑的。
       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別情況的,可以延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延期過后,有證據證明曝光材料不真實或違反國際通行法律原則或國際慣例的,曝光無效,否則曝光材料公開。
       第四十條 信用評級單位的失信違約事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將不承擔被曝光的責任:
       1.失信違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引起的;
       2.有充分的證據或公認的理由證明,該單位對失信違約事實在主觀上沒有過錯。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信用評級單位,可申請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四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除組織另有承諾,信用評級單位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及信用機構對信用評級單位的商業機密保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四十七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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