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融資擔保辦函[2014]42號
關于融資性擔保機構違規關聯擔保有關風險的提示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近期,一些地區陸續發生多起因融資性擔保機構違規關聯擔保等問題引發的風險事件,涉及客戶多、金額大、影響面廣,對當地社會穩定、金融安全和融資環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經當地監管部門初步核查,這些風險事件大多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關聯方通過另設理財類公司或P2P平臺等方式向社會集資,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關聯交易或民間借貸等活動,因資金鏈斷裂,巨額債務不能到期支付,引發眾多債權人圍攻擔保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群體性事件,主要風險和問題包括:
一是關聯擔保。上述風險事件中存在大量關聯擔保、“自擔自用”的問題。發生風險事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或其他關聯方往往設立了多個投資理財類公司或P2P平臺從事民間借貸等活動,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其理財或P2P平臺等產品承諾的高額回報及本金提供擔保,并大多將上述資金通過其另外的關聯公司或直接從事民間借貸等活動。
二是違反擔保集中度限制。發生風險事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均嚴重違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對單個被擔保人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的擔保集中度限制。
三是帳外經營。上述風險事件中,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的關聯擔保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大都不在其財務報表上反映,資金只在關聯公司進行“體外循環”,以隱瞞其關聯擔保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真實情況。
四是涉及金額較大,關鍵人員失聯甚至出逃。上述風險事件中有的涉及金額達百億元,涉及債權人眾多,實際控制人及高管失聯、出逃、對當地融資性擔保行業經營環境、融資環境以及社會、金融穩定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
為切實防范和化解有關風險,現提示風險如下: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高度關注此類問題和風險,對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違規關聯擔保及從事民間融資擔保的風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要重點關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及關聯方設立或控制財富管理公司、投資公司及P2P平臺等理財關聯公司的情況。風險排查工作內容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民間融資擔;厩闆r,是否存在從事民間融資擔保但不按規定保送信息的問題,是否存在帳外從事民間融資擔保業務、為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民間融資提供擔;蜃兿嗵峁┙o擔保、超業務集中度規定提供民間融資擔保等違規問題,以及為非法吸存、非法集資等違法業務提供擔保等活動。尤其是對股東背景比較復雜、關聯企業較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情況要提高關注度和敏感度。要通過此次排查摸清風險底數、堵塞風險漏洞、排除風隱患,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二、對風險排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要依法及時處置。對風險底數不清、風險隱患較大的地區,應采取暫停轄內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民間融資擔保業務等監督措施,著力化解行業風險;對可能出現較大風險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切實做好應急處置預案,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員外逃和資產轉移;對涉嫌非法集資或為非法集資提供擔保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4年7月31日